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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信息发布者:卢兆财
    2020-01-14 12:44:36   转载


    临沭县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临沭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1月20日(农历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县城区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我县城区东至冠山路、南至兴大街、西至青云山路、北至327国道连线形成的闭合区域为禁限放区域。该区域内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各有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居委会、村委会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公安部门是烟花爆竹燃放公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急管理部门是烟花爆竹经营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禁限放宣传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劝阻工作。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做好禁限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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